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朱昭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第一審法院經形式上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朱昭賓因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本院裁定先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定並於民國104年2月13日送達於上訴人,有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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