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昭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昭賓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
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朱昭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民國103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59號)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明理由後補等語,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