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0號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 莫筑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6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0號)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418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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