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幫助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5月30日起至95年6月7日止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1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7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