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乙○○○彰化縣員原告癸○○彰化縣員原告丁○○桃園縣中原告丙○○台北市○○區○○里○○○路○○○巷○○弄20原告己○○桃園縣蘆原告戊○○彰化縣員原告辛○○彰化縣員原告壬○○彰化縣員原告庚○○台北市○○區○○里○○街○巷○○號2樓共同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六人間請求辦理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3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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