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中龍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崑池
林莊祺 林元泰 林婉婷 林以杰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
廖學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規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205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李建穎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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