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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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9913號債權人 蔡惟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博斌 、 陳玉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
二、依聲請狀後附之證物所示,本件請求係分期給付款項,各筆款項之清償日均有不同,自不得均以民國102年8月11日為利息起算日,請更正表明各筆款項金額,並分別詳列利息起算日。(亦得均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表明請求利率。(無約定者,得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