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春寶具保人梁瑞芳上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瑞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劉春寶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由具保人梁瑞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且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通緝,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通緝資料在卷可參,具保人梁瑞芳於本院訊問時亦陳稱無法聯絡被告到庭,則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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