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62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及同法第173條第3、1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0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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