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六號(現在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恐嚇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恐嚇│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8月│受├────────┼──────────┼──────────┤刑│犯罪日期│94.2.25~94.3.21│92.7.17~92.7.30│人├────────┼──────────┼──────────┤於│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1029號│92年度偵字第3037號│栗├─┬──────┼──────────┼──────────┤分││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監│最├──────┼──────────┼──────────┤執│後││││行│事│案號│94年易字第312號│94年上易字第950號│中│實│││││審├──────┼──────────┼──────────┤││判決日期│94.05.26│94.10.26│├─┼──────┼──────────┼──────────┤││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易字第312號│94年上易字第95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6.20│94.10.26│├─┴──────┼──────────┼──────────┤││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備註│94年度執字第1142號│94年度執字第2322號│└────────┴──────────┴──────────┘
執行94.6.20~95.9.1995.9.20~96.5.19押91日(94.3.21~9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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