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462號上訴人甲○○(即一審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廖瑞鍠 律師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提起反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漏未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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