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聖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5年2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馮聖彰 」均更正為「馮聖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馮聖彰」,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馮聖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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