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告中華成長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潘慶運
楊婷雅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11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林淑鳳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