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0號原告勁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金漢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就被告之答辯狀提出爭點整理準備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94年7月22日以函文通知原告於收受被告答辯狀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上開通知已於94年7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且據被告雙掛號回執聯上所載,原告係於94年
8月1日即收受被告之答辯狀,惟原告竟遲至今日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淑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