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原告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錦標
送達代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石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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