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15號原告新禾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9巷1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9,583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7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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