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35號抗告人即原告甲○○
丁○○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縣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南縣後壁鄉農會、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補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程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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