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97年度執字第58817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聲請執行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