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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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涂欣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7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中關於返還土地部分,其土地公告現值為22,0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謄本1紙在卷可佐,以原告主張返還土地面積為243平方公尺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4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3,965元,原告僅繳納21,790元,尚不足32,17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