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七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犯之,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二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