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89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 律師被告甲○○
丁○○己○○辛○○乙○○丙○○上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7年3月19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張筱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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