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569號
原 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周棟樑
被 告 羅澤民
訴訟代理人 蕭凡棋
被 告 傅錦山 5
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4日上午11點3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