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之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審重訴字第130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1,092,6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0,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和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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