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振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0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司催字第21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99年12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2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99年12月28日刊登於新聞紙,此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0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100年7月28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章)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林焜棋 │第一商業銀行 竹南分 │99年10月31日│2,600元│B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