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律師
郝鳳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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