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乙○○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信泰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賴鴻鳴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瓊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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