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附民原告訴 陳清白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於中華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廿五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