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九號
聲請人台南縣白河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
送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丁○○、 周季漳 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六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蕙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八三七00元││├─────────────┼─────────────┼──────────┤│原審郵票費用│三七九元│已退還三0一元郵票│├─────────────┼─────────────┼──────────┤│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三六元││├─────────────┼─────────────┼──────────┤│共計│一八四二一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