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家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家聲字第三六號
聲請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向 文英 律師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二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季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FO
附表┌────────┬─────────────┬──────────────┐│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第一審送達費│陸佰捌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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