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8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80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債務人 陳翁冬來 債務人 翁美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佰捌拾肆萬零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三一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償付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肆佰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捌拾元,及新台幣壹佰柒拾貳萬零壹佰壹拾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