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92號原告 周賢明 被告 鍾采珈 兼法定代理人鍾采珈之養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簡字第7883號),經原告對其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黎錦福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略伊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