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鄒慶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彭聖泉彭武貴 之繼承人)
彭盛昌 (彭武貴之繼承人) 彭盛和 (彭武貴之繼承人) 彭美芳 (彭武貴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彭聖泉、彭盛昌、彭盛和、彭美芳為彭武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彭武貴於民國102年6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彭聖泉、彭盛昌、彭盛和、彭美芳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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