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50號聲請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 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相對人 吳政衛 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裕唐投資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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