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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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請人 洪貫一 上列聲請人洪貫一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洪貫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向農會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貳拾捌萬元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