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 黃滿玉 被告 張阿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0,9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土地面積1,0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300元=7,54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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