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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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262號原告 鄒慶雙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複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被告 袁倫葵 (袁 沈玉英 之繼承人)
袁均華袁沈玉英 之繼承人) 袁華梓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定國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月新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季花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月琴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月綢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 袁采淳 (袁沈玉英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袁倫葵、袁均華、袁華梓、袁定國、袁月新、袁季花、袁月琴、袁月綢、袁采淳為袁沈玉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袁沈玉英於民國104年3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袁倫葵、袁均華、袁華梓、袁定國、袁月新、袁季花、袁月琴、袁月綢、袁采淳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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