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494號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法定代理人 徐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494號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法定代理人 徐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