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小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小字第494號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法定代理人  徐正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7日下午3時2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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