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勞小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 員勞 小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冠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主立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係屬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聲請人逕行起訴,未釋
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事由,其起訴應視為調
解之聲請),本件聲請人起訴狀上未載明相對人主立機電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0年
12月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並檢附相對人公
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而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9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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