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45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啟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捌仟玖佰玖拾肆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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