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13號原告 邱家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桂春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32,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2,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