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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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星選任辯護人林易佑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文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張文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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