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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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七九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大樓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陳忠行~B法官林玫君~B法官鍾啟煌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