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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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順豐速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學芬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