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 黃國旙 被告 張瑞堂
張慧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酌減違約金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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