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因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雖以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原裁定漏予減刑,尚有未當云云,然查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該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號所示之罪,縱合於該條例減刑規定,未經檢察官或抗告人聲請,原裁定自無從審酌,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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