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51號上訴人 陳仲勇 被上訴人 黃賀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上訴狀中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
6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冠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