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上訴人即被告 穆克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10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穆克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穆克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於100年3月18日以100年度審訴字第213號判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100年3月24日送達於被告住所地,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是上訴期間加計在途期間後,應於100年4月
6日屆滿(原期間之末日為100年4月4日為假日,順延至
4月5日亦為國定假日,故延至100年4月6日期滿)。被告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0年3月30日即合法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