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89號原告 吳沛耘 訴訟代理人 袁秀慧 律師
劉昌崙 律師前列一人複代理人 孫安妮 被告 林煒倫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年8月8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李昆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