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訴字第二二五號)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李文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