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956號聲請人 張芝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之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956號聲請人 張芝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之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